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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整合並更新2011年原發佈於優仕網的幾篇短文)

"人治"一詞不知是從何而來?  經常聽人說"人治"的內容, 其實, 與儒家的見解, 非但格格不入, 根本就是反其道而行!  有人指控某些國家, 法治不彰, 就說那是一個"人治的社會."  然後, 繞一圈, 又回來把他歸罪給儒家!  我就覺得很奇怪, 儒家何時主張過所謂的"人治?"  我翻遍古籍, 實在是找不到!  如果有人知道, 請告訴我. 所謂的"人治"是什麼? 

其實, 我也不是很清楚; 姑且猜測一下.  我想, "人治"應該是相對於"法治."  如果, 知道"法治"的內容, 應該就可以推測, "人治"大概是何意義. "法治"就是依法而治, 就是一切以"法"做為行為與評判的依據.  行為的依據, 就是典章制度, 如憲法; 評判的依據, 就是法律, 如刑法、民法等.  主張法治最徹底的, 就是法家, 尤其是重法派的商鞅.  法家所追求的, 是一個完全客觀的依據, 叫做"法," 幾乎不容許任何人為的因素: 任何人來做, 都一樣!  這也就是法家的"無為而治!"  其實, 現在的法治觀念, 並不是這樣.  法家的法治, 幾乎到了不近人情, 甚至違反人性的地步.  這就是秦子贏政之所以失敗的最根本原因.  現代的法治社會, 是容許個人的差異的, 也就是說甲做與乙做相比較, 是會有所不同的.  所以, 法官, 在一定的範圍內, 有自由裁量權; 甲政黨執政與乙政黨執政, 政績就是不一樣! 

依此推論, 所謂的"人治," 應該就是行為與評判毫無客觀標準, 一切以主事者的意志為依歸.  請問, 儒家是這樣主張的嗎? 

孟子曰: 離婁之明,公輸子之巧,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員(今"圓"字);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堯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 ...  故曰: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離婁上篇)  以王清峰為例, 他當法務部長時, 雖然法院已判決死刑定讞, 他就是不執行!  這就是"徒法不能以自行," 法必須依賴人來執行!  如果儒家主張的是"人治"的話, 任用最適當的人來"執法," 就是儒家的"人治." 

沒錯, 儒家並沒有明說"法," 但一再強調"禮."  何謂禮?  禮者理也, 禮者情也, 禮者法也.  理、情、法合一, 就是禮.  這裡的"情,"  不是徇私舞弊的私情, 而是社會所公認的行為規範、風俗習慣、價值觀等.  法律不能違反天理, 違背民情.  違反天理, 違背民情的法就是惡法.  惡法終究要被廢止揚棄的.  假如, 我們制定一條法律, 規定: 蘋果必須自行飛上天.  請問, 這一條規定能被執行嗎?  違反天理(也就是自然的法則), 根本就行不通, 就是惡法.  一意孤行要執行惡法的政權, 就注定要被推翻! 

先前, 當我觀看柏格連(Glenn Beck)臉書所分享的GBTV片斷, 關於他的著作"Being George Washington"的節目片斷.  其中, 談到華盛頓的歷史與事蹟, 似乎被左派(Progressive)故意掩蓋的情形.  華盛頓為美國樹立了許多典範, 直到今天, 仍然受其影響.  例如, "No one is above the law, not even him (George Washington)," "We are a nation of laws, not of men."   我終於明白, 原來所謂"法治與人治"的概念, 也是從歐美傳過來的.  "Rule of laws," "rule by laws," "land of laws," "nation of laws" 都是"法治"的意思; 相對地,  "Rule of men," "rule by men," "land of men," "nation of men" 都是"人治"的意思.  法治與人治的區別, 正如本文第二段中所描述的一樣.  另外, 值得一提的是, 美國總統的任期, 並沒有明文兩任的限制.  再說一遍, 美國總統沒有任期限制!  除了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特殊情況, 羅斯福總統連任3屆以上之外, 沒有任何人, 不要說擔任第3任總統, 就連參加競選都不敢.  這就是華盛頓所樹立的典範! 

"左派、右派"與"人治、法治"都是從歐美輸入的概念.  用"人、法治"來界定孔夫子的思想, 正如用"左、右派"來界定孔子思想一樣的不精準.  但是, 如果一定要用"人治、法治"來分類的話, 我寧可把孔子思想歸類在"法治;" 正如, 用"左派、右派"分類的話, 我也寧可把他歸類在右派一樣!  

台灣是一個法治的國度嗎?  一想到這個問題, 就令人臉紅, 令人汗顏!  只要留意身邊的一些狀況, 很容易, 就可以明白, 台灣的法治, 連幼稚園階段都談不上! 

台灣政府在拓寬道路上, 很多根本就是在做虛功(或虛工), 在浪費公帑.  本來一條狹窄的巷道, 一邊停車, 保持一邊可通行一輛車的空間.  於是, 政府就拓寬一個車道的寬度, 希望雙向都能夠順暢通車.  可是, 事與願違, 道路拓寬以後, 兩邊停車, 還是只容一輛車通行.  不管拓寬幾個車道, 到頭來, 反正就是只能容許一輛車通行; 拓寬幾個車道, 就多幾輛車並排停車!  你說, 這是法治社會嗎?  其他有關交通法規上的亂象, 多到不勝枚舉, 罄竹難書!  其中我認為最荒唐的, 莫過於執法單位肆無忌憚的行為.  例如, 警察局或派出所, 直接把警車的停車位劃在人行道上!  台北中山分局在改建前就曾經是這樣.  新竹市的第二分局, 現在就是這樣!  至於一般老百姓, 把車輛停在人行道的情況更是比比皆是, 就是沒人管; 更別說是在人行道上騎機車, 臉都不會紅一下, 不好意思一下!  這是那門子的法治?  我就不懂, 行人應該走那裡?  難怪到處亂七八糟! 

一個家財萬貫的政黨與一些身無分文的政黨, 在台灣的政壇上競爭、競選, 絲毫沒有任何法規、規範管制.  這是法治社會?[1]   國家債務不斷上升, 政府還亂花錢.  公務員退休的所得替代率, 八成、九成、甚至超過100%; 其他民眾, 則是三成、兩成、甚至一成不到.  這是法治社會?  不同時期的人, 適用不同的法規; 凡事不做一致性的規劃, 一味只會挖東牆補西牆; 整個社會顯得支離破碎.  這是法治社會應有的現象嗎?  其他, 如行政中立的問題, 多重標準的問題, 都顯示, 台灣根本不夠資格被稱為是"法治"的社會! 

在對抗白色恐怖, 爭民主的時期, 黨外人士的一些過度行為, 是可以被理解與接受的.  可是, 民進黨既然決定要在體制內進行改革, 就應該極力維護與建立台灣的法治.  依據台灣的法律, 選舉造勢活動必須在投票日前一天的晚上10點鐘結束.  記得, 陳水扁在選市長的時候, 就故意延遲造勢活動的時間超過晚上10點鐘, 說什麼要罰錢就給他們罰, 故意違法!  刑期無刑, 罰錢的目的不在罰金, 而是希望不要違法.  可是陳水扁之徒, 就故意要違法.  台灣始終不能進入法治, 民進黨也要負很大的責任.  國民黨把心思放在中國, 我是不寄望國民黨的.  

"Law and order" 表示法治與秩序是並肩存在的.  井然有序的社會秩序, 就是法治的表徵.  先前, 有兩位日本老人來埔里要過退休的生活.  可是, 沒多久就被台灣的髒亂嚇壞了, 而打退堂鼓.  我覺得汗顏, 這是台灣之恥!  我自稱是"仲尼之徒," 我認為, 台灣要長治久安, 就必須建立法治.  而法治的建立, 當然是從建立合理、合情的典章制度開始!  台灣想要提升觀光水準, 想要吸引高端的訪客來台灣觀光旅遊, 必須先提升法治, 改善交通亂象!  說來也很諷刺, "該怎麼樣就怎麼樣"竟是台灣人的罩門; "該怎麼樣," 我台灣人就偏偏"不怎麼樣," 啊不然, 你想怎麼樣!    舉個例, 就是施振榮的宏碁電腦.  請問"碁"怎麼唸?  "碁"就是圍碁, 你有聽說"圍碁"讀作"ㄨㄟˊ ㄐㄧ"的嗎?  明明就應該讀作"ㄑㄧˊ," 他施振榮(ㄧㄥˊ, 我故意要這樣讀, 就學他老先生的)就偏偏要把他讀成"ㄐㄧ," 啊不然你想怎麼樣!  令人不解的是, 全台灣都跟他一起起鬨, 我真不知道, 什麼是是非了?  

這裡似乎有責怪台灣人民不守法的意思.  的確.  不過, 更應該負責任的, 是台灣的政治人物, 尤其是手持權柄的執政者.  季康子問政於孔子曰:「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對曰:「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 (論語顏淵篇)   這裡的"德"是特性、特質的意思, 不是道德的意思.  執政者的作為, 是會直接影響民風、民情的.  一個行政不中立的政府, 一個多重標準的社會, 怎麼可能會有守法的公民.  不過, 也有一句俗話說: 怎樣的人民(選民), 選出怎樣的領導人.  這又陷入了"雞生蛋、蛋生雞"的惡性循環.  總之, 要打破這個惡性循環, 需要有遠見的領導人; 在民主的社會, 也需要全民的共同領悟與參與: 建立法治, 人人有責! 

關於西方的法治, 有一個標語或口號(slogan): "No one is above the law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在美國建國之初, 以華盛頓所建立的功勳, 只要他開口, 國會與百姓都會同意給的.  可是, 為了讓美國可以成為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nation of laws), 美國的領導人為美國樹立了守法的典範: "No one is above the law, not even him(指華盛頓)."  領導人帶頭守法, 老百姓那有不守法的! 

其實, 講法治並不是西方的專利.  早在2000多年前, 商鞅的變法, 若不論其立法的偏頗(如尚首功[2]), 單就執法與守法來看, 與現代西方的法治精神, 其實是相同的.  "王子犯法, 與庶民同罪"的精神與"No one is above the law"是相同的.  君權神授的年代, 國君就是法律, 所以國君沒有違法、犯法的問題.  商鞅進一步"治不聽君, 民不從官"的主張, 更是與現代憲政與法治的觀念相通!  即使是國君, 也要遵守一定的規範, 凡事不是他一個人說了算的; 老百姓要遵守、聽從的是法律, 而不是官員的話!  可惜, 商鞅的法治並沒有進一步深化; 卻只造就了一個幾無人性的秦政權, 並為諸夏民族帶來兩千年多來, 迄今仍然無法完全擺脫的厄運.  "法"不是絕對至高無上的; "法"必須上應天理, 下順民情.  千萬不要作繭自縛, 作法自斃!  

台灣的法治之所以連幼稚園階段都談不上, 再看一個例子就更清楚明白了.  經常聽一些台灣的政治人物有"立法從嚴, 執行(法)從寬"的說法.  單就這點, 就應該可以證明, 台灣根本就不是法治的國家!  正常的法治國家, 剛好相反, 是"立法從寬, 執法從嚴."  理由很簡單, 如果是"立法從嚴, 執法從寬"的話, 就代表敢違法的, 大可不必受罰; 而乖乖守法的, 只能眼睜睜地吃違法者的虧.  這樣的法不但不能主持正義, 反而是不公平的製造者.  這根本就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  更恐怖的是, 心懷不軌的執政者或執法者,  亦可利用這選擇性執法的手段, 來打擊異己.  那就不僅是法治的問題; 好不容易才有的一點民主基礎, 都有可能被破壞殆盡!  而這就是我們的台灣!  你不覺得臉紅嗎?  Shame on all of us!  

對於法治, 我認為可分為三方面觀察: 立法、守法、執法.  立法精神是法治的核心, 而意識形態主導立法精神.  是專制極權, 或是民主人權, 所立出來的法, 就是不一樣; 是君權神授, 或是主權在民, 所立出來的法, 當然也不會一樣; 左派社會主義, 或是右派個人主義, 所立出來的法, 自然也是南轅北轍.  只有制訂上應天理, 下順民情, 而符合法治原則的法以後, 才能談守法、執法的問題(issues), 因為只有如此, 才是可行的善法.  明知惡法, 還執意要執行惡法, 就是暴政.  暴政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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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成於2011年.  雖然目前(2016年11月)"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有凍結國民黨黨產的情形, 可是, 在整個黨產處理完成之前, 這個因素還不能完全排除.  

[2] 首功的"首"不是"第一、首要"的意思; 而是"頭顱"的意思.  秦國論功行賞, 是以在戰場上殺敵並砍其頭顱的數量為最主要依據, 是為"尚首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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