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 又稱為最低工資. 本文以下將交替使用這兩個名詞, 不另外說明. 美國聯邦的最低工資為$7.25/hr, 相當於約每年一萬五千美元(7.25元/時*8時/天*5天/週*52週/年 = 15080元/年); 美國的平均個人年薪約為四萬五千元, 約為最低工資的三倍. 然而, 在台灣我們的基本工資為約每月2萬元, 個人平均月薪約為三萬五千元, 約為基本工資的1.8倍, 值得一提的是, 很多服務業的平均薪資, 只些許高出這基本工資. 可見台灣的基本工資已經明顯偏高了! 考慮一下, 基本工資的目的為何? 依據英文維基百科(https://en.wikipedia.org/wiki/Minimum_wage), 最低工資在1890年代, 首先在紐西蘭與澳大利亞實施. 主要的動機在於阻止血汗工廠對勞工的剝削. 經過一段時間的演變後, 最低工資被視為是對低收入者的一個保障. 如果這個概念是對的, 那麼最低工資就應該與低收入的標準, 不是平均薪資, 有一定的連結; 換句話說, 就是一般的薪資應該要遠高於基本工資才是合理的現象. 然而, 台灣的現況, 平均薪資只高於基本工資80%, 顯示有太多人的薪資處於基本工資邊緣, 這絕不是正常的現象! 基本工資要接近平均薪資要求, 是荒唐的! 這就是均貧!
主張應該有最低工資的人, 一般認為最低工資有四項好處: 提升工人的生活水準, 減少貧窮, 降低不公平, 提高士氣. 其實, 這些都是片面的現象, 而不是全面的! 就這四點以常識一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