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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 在電視上, 看到某位周姓名嘴稱, formosa 原文是形容詞, 其名詞為 formosura, 所以, 稱台灣為"Formosa"並不正確, 應該是名詞的"Formosura"才對. 我, 恰恰好相反, 以為"Formosa"再適當不過了! 那位"周老師"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原來, 歐美的命名通常都用了兩種詞類的字: 名詞與形容詞. 首先, 美國的球隊最常用名詞命名. 舉一些例子如下: Houston Rockets (休士頓火箭隊), Los Angeles Lakers (洛杉磯雷克/湖人隊), 這類的隊名多是複數, 因為一個球隊是由複數個人組成的, 而每一個隊員就像是一個具有如球隊名的那種"東西"特性的人. 若說 He is a Rocket, 就是說他是一個火箭隊員, 有如火箭般地快速. 當然也有以形容詞命名的, 不過為數較少, 如: Orlando Magic (奧蘭多魔術隊).
其次, 在交通工具的命名中有, 例如, 大名鼎鼎的, 在1912年沉沒的 Titanic (泰坦號), 也是形容詞, 其用意在於描述該輪船是如泰坦神一般地巨大無比的(當然是, 輪船). 所以說, 以形容詞Formosa命名台灣, 並沒有錯! 也就是說, 台灣是美麗的(當然是, 島); Taiwan is Formosa, Formosa is Taiwan! 用"Formosa"命名, 也不會有任何主權之爭, 因為他是一個再普通不過的形容詞而已; "formosa" 這個字, 沒有專利權, 也沒有商標權, 更沒有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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