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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獨立宣言所揭櫫的三大基本人權, 或天賦人權, 為 th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pursuit of happiness.  其中第一、二項的意義很清楚明白, 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  至於第三項 pursuit of happiness 的意義似乎不是那麼清晰.  按照字面翻譯, 當然很簡單, 就是追求(或追逐)幸福(快樂)的權利, 可是他的意義在那裡?  有人說, 他就是指私有財產權.  為什麼? 

依據台灣教育部的線上字典, "幸福"是"順遂圓滿"的意思; 依據 Dictionary.com, "happiness" 相似地也是 "pleasure, contentment, joy" 的意思.  所以我先前, 曾經把"pursuit of happiness" 翻譯成"遂志" --- 當一個人想要擁有什麼, 想要做什麼事, 處處受到限制時, 他的心裡當然不會暢快, 所以也就"快樂"不起來.  因此,  我把"pursuit of happiness"進一步闡釋為對自己的事、物想要如何處理, 都能依據自我意願, 如何去處理的權利; 也就是, 對自我事、物的"自主權."  這當然包括對自己財產的擁有與處分權, 也就是私有財產權.  pursuit of happiness 的意義, 顯然, 比私有財產權還要廣. 

以上是我的理解, 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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