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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佈於優仕網, 增加第一段文字)
 
這幾天, 電視新聞有一則報導, 說某一家零售冰商(也就是賣冰的)為了不讓顧客隨便要求多加黑糖水, 新定出一項新措施: 凡要求多加一勺黑糖水的, 一律多收10元.  商家之所以有這一做法, 實在是黑糖水的成本太高了 --- 一勺成本就要5.5元.  記者也訪問了幾個客戶, 說明明成本只有5.5元, 為什麼要多收10元?  似乎覺得太多了.  可是, 如果某一商品的成本是5.5元, 而商家以10元出售, 你會覺得這4成5的毛利很過份嗎?  你知道王品的毛利是多少嗎?  台積電的毛利是多少嗎?  宏達電在高峰時毛利是多少嗎?  Apple, Inc. (蘋果公司)的毛利是多少嗎?  我覺得一點也不過份!  自由市場就是讓市場機能去決定最後的售價, 而商家各憑本事去爭取他應有的毛利與最終的營利.  所以有的公司毛利7、8成, 有些4、5成, ..., 不爭氣的有毛三到四(3~4%)的, 更衰的還有毛利根本就是負的.  賣冰的絕不可能是獨佔事業, 如果你嫌他賣貴了, 你就不要買!  如果他賣貴了, 你也非買不可, 就表示他的產品好到讓你無法抗拒的程度, 那他本來就應該有較高的利潤, 不是嗎?  消費者手上的購買力, 就是自由市場機能的根本的力量.  懇請台灣的消費者好好珍惜自己手上的購買力, 好好敦促政府維持一個正常公開公平的自由市場. 
 
以下是先前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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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絕大部分的人而言, 收入愈多愈好, 而支出愈少愈好, 所以, 物價上漲, 一定不是一件開心的事.  當一個人要買的東西, 有多樣選擇的時候, 在其他條件相同下, 他會選品質最高、價格最低、服務最好的項目, 不是嗎?  這就是市場競爭的根本道理.  所謂自由市場, 就是要維護一個自由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任何人不得以不公平的手段, 妨礙他人的市場活動.  台灣如果是一個自由市場的社會, 政府所應該做的, 就是這樣的事: 維持一個自由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而不是去管個別商家的漲價或降價. 
 
很不幸地, 對這一波漲價風, 電視上很多名嘴的評論, 完全偏離了自由市場的規範, 竟然要求政府要介入調查個別商家是否有"哄抬物價?"  請問, 什麼叫做"哄抬物價?"  我實在不懂!  請問, 如果你開一家店, 你所出售商品的價格, 需要獲得政府的同意, 然後才能訂價嗎?  你一碗牛肉麵要賣多少錢, 要先經過政府核准嗎?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 你管我要漲10元, 還是要降5元; 我原來賺10元不夠, 要多賺10元, 不行喔!  "奇怪耶你!"  台灣的政府, 怎麼會去做這麼明目張膽, 完全違反自由市場原則的干預行為?  你們不怕台灣的競爭力排名, 繼續被調降嗎?  在一個自由市場裡, 你敢漲價, 就有人會推出1元麵包, 8元肉粽 等等的低價商品.  公平會應該調查的, 反而是這些超低價商品, 有沒有削價傾銷的反托拉斯行為! 
 
政府所應該盡全力去調查的是, 是否有壟斷行為, 是否有不合理削價傾銷(售價低於製造成本, 目的在迫使競爭者不堪虧損而倒閉, 進而獲得壟斷市場的能力), 是否有聯合行為(concerted action), 或其他足以妨礙公平競爭的情況.  簡單說, 就是是否有反托拉斯(anti-trust)的行為.  台灣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喜歡調查的, 好像就是聯合漲價.  聯合漲價是聯合行為的一種.  其實, 聯合行為的認定是很難的.  他有以下兩個特點.   其一,  通常在寡佔市場比較容易成立; 在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 聯合行為是不太可能的成形的.  其二, 參與聯合行為的企業商家間, 一定要有一個彼此同意的協議, 而這協議不一定要形諸文字, 也不一定要有會議的形式.  台灣公平會所開罰的聯合行為案例, 如果提到美國的法院, 八、九成以上都是會敗訴的.  這才是上次超商咖啡漲價事件, 公平會不敢開罰外商星巴克的根本原因.  公平會根本站不住腳, 就只會欺負自己人.  所以我說, 我們的公平會根本就是在破壞自由市場! 
 
最近台灣多家LCD面板製造商被美國起訴的反托拉斯案件, 其實就是因為聯合哄抬LCD面板價格.  這案件被起訴的根本理由就是"共同串謀達成報價協議."  多家面板製造商一起開會是事實, 更何況還有南朝鮮的三星電子的窩裡反, 這才"罪證確鑿."  台灣的公平會如果要辦聯合行為的案件, 就應該以這個LCD面板的反托拉斯案為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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