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謂"同性婚姻," 也就是同性戀者要"結婚"的議題上, 我本來就沒有很強烈的意見, 也因而保持緘默, 只要傳統的家庭結構與價值能夠有效地保守住.  同性戀者受到"中華民國"法律的歧視問題, 當然要處理.  可是, 絕對不應該以釋憲的方式處理.  

對這個議題的解釋與提出見解, 不是大法官會議的職能.  他們已經"撈過界"了, 他們已經公然違反大法官的職權.  法官的職能在於解釋法律, 而不在於定義字詞的含義 --- 字詞含意的專業屬於語言學家, 不是大法官 --- 而其終極內涵係由全體國民的共識所決定, 不是任由一群法官說了算!  法律用語的定義, 也必須符合社會的規範; 故意定義一個有違一般大眾所熟知含意的法律用詞, 就是法律人的傲慢.  在民主時代, 一切由人民做最後的決斷!  

關於同性戀者要"結婚"的議題, 關鍵的爭議點, 應該就是"婚姻"這個詞的定義.  自人類社會成形以來, 幾乎在所有的文明裡所共通的, 所謂的"婚姻"就是兩個家族, 以生兒育女的生物目的為最主要目的聯盟關係, 以維繫家族與人類社會的延續.  如今, 有人要改變這婚姻的涵義, 當然可以, 只要透過一個合乎社會規範的程序.  這個合乎社會規範的程序, 就是全體國民的共識過程; 絕不是幾個法官關起門說了算!  在這個意義下, 民法沒給同性戀者婚姻許可是理所當然, 何來違憲?  要有所謂的"違憲"之嫌, 必須先修改這個"婚姻"的定義.  而修正這個定義絕對不是大法官的職權!  附帶說明一點, 同性戀者所要爭取的權益, 只要符合基本人權的生命權、自由權、自主權, 我當然支持, 但不是以"民法違憲"為代價!  "結婚"不是基本人權, 是社會規範與風俗習慣.   同性戀者的結婚議題, 本質上就不是"愛," 而是"權利."  在"遠離非洲 (Out of Africa)"電影中, 瑞福勞勃(Robert Redford)對斯翠普梅蘿(Meryl Streep)說, "我不會為了多一張紙(指結婚證書)而多愛你一分!"  

另外, 我認為這個釋憲文有干預立法權之嫌, 也就是違反三權分立原則的, 所以, 這個釋憲文本身可能根本就是違憲!  主管的行政機關能為一個法律能不能在一定的時間內通過負責嗎?  他又沒有立法權?  立法院一個法案能不能在一定的時間內通過, 是立法委員能完全決定的嗎?  更何況這是一直通行於人類社會數千年的規範!  一切的最後, 由人民說了算, 不是法官!  

因此, 我建議最終的解決方式就是對"748號釋憲文"加以"釋憲."  當然, 這個"釋憲"的工作不能交回去給那幾位可能違憲的大法官, 而是交給最終權力來源的全體國民, 也就是全民公投.  我建議三個公投的題目: 

1. 贊成"748號釋憲文"無效?  
2. 贊成彈劾12位通過"748號釋憲文"的大法官? 
3. 贊成彈劾第13為逃避責任的大法官?  

自從蔡英文總統就職以來, 經歷了桃園(再強調一遍, 是桃園, 不是華航)空服員的罷工, 修訂勞動基本法的所謂"一例一休"爭議, 兆豐銀行洗錢案, 以及年金改革與司法改革的爭吵, 包括對陳水扁前總統的保外就醫或特赦議題, 讓人感到台灣的上空, 一直壟罩著一股左得令人窒息低氣壓, 而這低氣壓的暗黑核心, 不是別的, 就是蔡英文本人!  歷史將見證, 蔡政府給台灣的傷害, 將不會輸給中國國民黨太多!  

另外, 這段時間以來, 也讓我看清柯文哲的本質.  從一開始的"兩岸一家親," 五大"弊案," i-voting, line, 到最近世界大學運動會初版說明書的禁止台灣人持國旗進入觀眾席, 及"同婚釋憲案,"  在在顯示, 他是一個沒有核心價值的投機份子, 和稀泥的鄉愿.  先前就有人提醒我, 他可能就是所謂的"manchurian candidate."  當時我還將信將疑!  之後, 如果在郭文貴爆料的資料裡出現"柯文哲"三個字, 不要意外!  據說, 他還是毛賊的崇拜者.  我已經完全無法再信任他支持他了!  在此, 我撤回以前所有對他的稱讚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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