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食品包裝上, 依規定都要有所謂的"有效日期"的標示. 假如有某一食品, 其有效日期為"2016-12-31." 我想請問大家, 在12月31日的午夜過一秒, 進入2017-01-01的那一剎那, 該食品在前一秒還好好的, 而下一秒超過了所謂的"有效日期"後, 立刻就壞掉了嗎! 天下有那麼神奇的事嗎? "有效日期"根本就是個錯誤的觀念!
 
有買過美國食品的人, 只要你夠注意, 就會發現包裝上沒有所謂的"有效日期;" 只會看到"best before (date 日期)." 也就是說, 在標示的日期以前, 該食品的品質是"最好的." 沒有到不到期的問題, 只有品質好不好的問題! 當然, 品質差到某種程度, 就是腐壞了.
 
再說, 台灣所有食品所標示的所謂"有效日期," 是如何決定的? 是每一項食品都經過有效的科學實驗而得到的數據? 每一個"有效日期"的背後, 都有強力的科學證據? 還是隨便說一說, 隨便亂定的? 看別人那麼定, 我也就這麼定? 台灣的政府, 對這"有效日期"的訂定, 有做有效的監理嗎? 我高度懷疑! 如有食品專家, 願意給我指教, 我先在此致謝.
 
台灣的法律, 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有所謂的"追訴期!" 這法律的"追訴期"與上述食品的"有效日期"是一樣的荒謬: 前一秒鐘有罪, 下一秒鐘無罪; 前一秒鐘還好好的, 下一秒中馬上就壞掉! 我當然也不是法律專家, 可是以常識判斷, 我認為這是完全不合理的! 我也不相信, 一般人會認為這是合理的. 當法律違背了常識, 是常識有問題, 還是法律有問題?
 
至於法律的不咎既往原則, 應該是指究責的部分, 而不是新法律的適用範圍. 例如, 某一新通過的法律禁止一種行為. 假定, 該新法律從2017-01-01開始生效. 那麼, 任何人在2016-12-31以前, 縱然有這一種行為, 也不應該被起訴追究. 任何人, 不管你過去如何, 過去是那號人物, 在新法律實施以後, 如有這種行為都要被究責, 沒有例外. 這才是這符合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可是, 在台灣有一怪現象, 尤其是人事相關的法規, 雖然通過實施了新的法規, 可是卻仍有一群"舊人," 不適用這新法規. 例如, 大學教授改制後, 原先已經進入大學(含專科)體系的舊人員, 仍然由講師直接晉級為副教授; 而新進入大學體系的新人員, 不論你的年齡多大, 不論你的經歷有多豐富, 也不論你的學術成就如何, 一律由助理教授開始考慮. 請問, 大學教授應該講究的, 是你的學術造詣? 還是你歸屬於那一種人?  我不知道, 全世界還有那個地方, 有這種支離破碎的體制!  這就是過去國民黨長期把持壟斷台灣政府的討好公教人員的和稀泥做法. 台灣的公教人員顯然已經習慣這種和稀泥的"不溯及既往"壞習慣而不能自拔. 我要說的是, 這"不溯及既往"是錯誤的!  請不要以訛傳訛.  
 
我如有說錯, 請法律專家指正. 
 
現在一些軍公教人員在吵的"不溯及既往," 就是要仿效上述大學改制新舊並存的亂象.  換句話說, 就是"要改改別人, 不要改到我."  如果這樣, 還需要改嗎?  
 
如果把這些面臨破產的年金基金都結算掉, 重新訂定可長可久的新基金, 不知道還會不會有"溯或不溯及既往"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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