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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打開電視, 黃國昌罷免案是最熱門的話題之一, 因為這是第一件全國矚目的罷免案.  我聽了很多人的評論, 我覺得都多少帶了情緒, 也就是說很多人的評論相當不公允!  我先說我的結論.  我曾在臉書上說如果我有投票權, 我會("含淚")投下贊成罷免的一票, 就因為黃國昌在同性戀結婚這個議題上的立場與立場的表達.  一個政治人物, 尤其是民意代表, 如果已經無法代表他選區選民的意見(也就是民意)時, 他就應該下台, 根本不需要有任何其他理由或藉口!  這跟"愛"、"恨," 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跟他個人行為是否有不檢點或不道德的情形, 一點關係也沒有!  只要你的主張, 尤其是理念、價值、意識, 與選民不合時, 你就應該下台, 因為你根本不能代表你選民的民意.  "民意代表"不能代表民意, 不應該下台嗎!  就因為黃委員是個認真的立法委員, 所以我說要"含淚"投下贊成罷免的一票.  

好不容易, 有一件我不同意曹長青先生主張的事.  他說罷免案太多, 會影響政治的穩定.  或許, 可是太多不適當的人佔在位子上, 政治更不穩定, 不是嗎!  在美國的投票單上, 經常會看到一些"recall"的案子.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 "recall"不就是罷免?  我沒辦法同意這個說法.  至於行為不檢的部分, 我上一段已經說過了, 不贅述.  罷免與愛或恨也沒有關係; 與喜歡或討厭應該有些關聯(人性如此).  不過, 理性的選民應該把重點放在理念、價值、與意識.  不應該有造謠抹黑的事情發生, 才是正途.  

至於有人說, 與黃國昌委員相同政見的政治人物到處都有, 為什麼只要罷免黃委員呢.  我覺得這種說法也很奇怪, 就因為汐止與鄰近地區的選民只能罷免黃國昌呀!  他們可以去罷免高雄地區的議員或立法委員嗎?  其他的政治人物不必去面對罷免的問題, 那是他們各自地區選民的選擇呀!  就因為各地有各自的理念、主張、價值、利益, 我們的議會才會經常吵成一團, 不是嗎!  要不然, 我們的議會不就變成"一言堂"了嗎?  

周玉蔻說, 通過同性戀結婚案的是大法官的釋憲案, 所以有能耐的話, 就應該去罷免那些大法官.  我完全同意.  全世界除了蔡英文政府以外, 沒有任何一個政權敢用釋憲的方式去通過同性戀結婚合法, 為什麼?  就因為這個大法官的釋憲, 根本就違憲!   在原有"結婚"的定義下, 民法不同意同性戀者結婚登記, 是理所當然的事!  要民法違憲, 先要改變"結婚"的定義; 而改變定義是立法權, 不是司法權.  大法官只有解釋法律的權力, 沒有改變定義的權力.  大法官已經侵犯立法權, 所以, 我說這12位大法官違憲, 連同那一位逃避責任的, 都應該被彈劾!  我當然同意, 一個人不能因為他的性向而被歧視, 同性戀者的權益必須受到尊重與保障, 但不是透過宣告民法違憲的方式!  這個釋憲案如果不能補正, 將來台灣人將要自食惡果!   

 

評748號釋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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