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打開電視, 黃國昌罷免案是最熱門的話題之一, 因為這是第一件全國矚目的罷免案. 我聽了很多人的評論, 我覺得都多少帶了情緒, 也就是說很多人的評論相當不公允! 我先說我的結論. 我曾在臉書上說如果我有投票權, 我會("含淚")投下贊成罷免的一票, 就因為黃國昌在同性戀結婚這個議題上的立場與立場的表達. 一個政治人物, 尤其是民意代表, 如果已經無法代表他選區選民的意見(也就是民意)時, 他就應該下台, 根本不需要有任何其他理由或藉口! 這跟"愛"、"恨," 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跟他個人行為是否有不檢點或不道德的情形, 一點關係也沒有! 只要你的主張, 尤其是理念、價值、意識, 與選民不合時, 你就應該下台, 因為你根本不能代表你選民的民意. "民意代表"不能代表民意, 不應該下台嗎! 就因為黃委員是個認真的立法委員, 所以我說要"含淚"投下贊成罷免的一票.
好不容易, 有一件我不同意曹長青先生主張的事. 他說罷免案太多, 會影響政治的穩定. 或許, 可是太多不適當的人佔在位子上, 政治更不穩定, 不是嗎! 在美國的投票單上, 經常會看到一些"recall"的案子.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 "recall"不就是罷免? 我沒辦法同意這個說法. 至於行為不檢的部分, 我上一段已經說過了, 不贅述. 罷免與愛或恨也沒有關係; 與喜歡或討厭應該有些關聯(人性如此). 不過, 理性的選民應該把重點放在理念、價值、與意識. 不應該有造謠抹黑的事情發生, 才是正途.